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第 六 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第 105 條
六百伏特以下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裝設突波保護裝置(SPD)者,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第 106 條
突波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下列規定之情況: 一、超過六百伏特之電路。 二、非接地系統或阻抗接地系統。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等系統者,不在此限。 三、突波保護裝置額定電壓低於其裝設位置之最大相對地電壓。
第 107 條
-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電路者,應連接至每條非接地導線。
- 突波保護裝置得連接於非接地導線與任一條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導線間。
- 突波保護裝置應有標明其額定短路電流之標識,且不得裝設於系統故障電流大於其額定短路電流之處。
第 108 條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電源系統端者,應連接至用戶總開關或隔離設備之電源側,其接地端連接位置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一、被接地進屋線。 二、接地電極導線。 三、接地電極。 四、進屋線端用電設備之設備接地端子。
第 109 條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幹線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進屋線所供電之建築物,應連接於用戶總開關或隔離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 二、由幹線所供電之建築物,應連接於建築物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 三、獨立電源供電系統應連接至系統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
第 110 條
突波保護裝置得裝設於保護設備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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