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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工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用地變更規劃

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府政策、工業發展或工業區更新之需要,對於其開發之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各種用地及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得依職權變更規劃之。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變更規劃基地明顯處豎立說明牌十日,告知變更規劃後之用地使用事業別;工業區內使用人得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工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工業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舉行說明會。

工業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舉行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劃之基地及變更規劃後使用性質,公告於該工業區,並通知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說明會開始時,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或提出變更規劃申請人說明變更規劃之內容要旨。出席說明會之有關單位及該工業區內使用人得於會上陳述意見。工業主管機關於說明會後,應將說明會上所提意見作成紀錄,並作為變更規劃之參考。

工業區用地之變更規劃,應考量周遭環境發展情況,其規劃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形: 一、妨礙其餘未變更規劃使用。 二、危害周遭設施及環境。 三、妨礙周邊土地使用。

(刪除)

工業區用地內設有邊坡者,其用地變更規劃時,不得將邊坡土地作為建築使用,但可併入該基地之空地。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並完成使用後所產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用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其基地出入口之設計,並不得對道路交叉口截角開設。

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區內用水、用電,水電使用若有不足時,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

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後,應辦理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變更規劃後之用地變更規劃圖、使用性質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