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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章 經營管理

§ 23–24-13

23
工商綜合區之各分區應以緩衝綠帶區隔,其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應述明於開發計畫中,經核定後為該區開發建築之管制依據。
24
工商綜合區基於管理之需要,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
24-1
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一、死亡。 二、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三、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四、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 前項第四款之接續開發人應以公司組織為限。 申請變更開發人應檢附文件如左: 一、同意接續開發之證明文件。 二、接續開發人如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三、接續開發人應簽立具結左列事項之切結書: (一) 概括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有權利義務事項。 (二) 保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應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始得准予變更。 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定之。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