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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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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一、死亡。 二、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三、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四、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 前項第四款之接續開發人應以公司組織為限。 申請變更開發人應檢附文件如左: 一、同意接續開發之證明文件。 二、接續開發人如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三、接續開發人應簽立具結左列事項之切結書: (一) 概括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有權利義務事項。 (二) 保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應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始得准予變更。 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4-1條,工商綜合區的開發人在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1. 死亡。 2. 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3. 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4. 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需要申請變更開發人的接續開發人應限於公司組織。 申請變更開發人時應附上以下文件: 1. 同意接續開發的證明文件。 2. 若接續開發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3. 接續開發人應簽訂切結書,內容應涵蓋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的協議書中的所有權利義務事項,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在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時,必須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的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方可准予變更。申請書和切結書的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制定。

  • 宣告名詞
  • 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具結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承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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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4-1 條規定:「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一、死亡。 二、受破產或禁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