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綜合區之開發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一、死亡。 二、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三、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四、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 前項第四款之接續開發人應以公司組織為限。 申請變更開發人應檢附文件如左: 一、同意接續開發之證明文件。 二、接續開發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三、接續開發人應簽立具結左列事項之切結書: (一) 概括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所有權利義務事項。 (二) 保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應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始得准予變更。 申請書及切結書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4-1條,工商綜合區的開發人在符合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由接續開發人申請變更開發人: 1. 死亡。 2. 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 3. 因破產以外原因而解散。 4. 為實際業務營運需要。需要申請變更開發人的接續開發人應限於公司組織。 申請變更開發人時應附上以下文件: 1. 同意接續開發的證明文件。 2. 若接續開發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應重新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3. 接續開發人應簽訂切結書,內容應涵蓋承受原開發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的協議書中的所有權利義務事項,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 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在受理變更開發人申請案件時,必須經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的審查通過,並由接續開發人與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補充協議後,方可准予變更。申請書和切結書的格式由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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