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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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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人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具結保證依准之開發計畫實施。 二、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事項。 三、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移轉申請開發土地之所有權。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生態綠地及通過性道路之捐贈。 (二) 經政府機關審議不予納入開發範圍內之土地。 (三) 原屬開發人所有之土地,移轉予開發人者。 (四) 移轉予經核准變更之接續開發人。 (五) 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確定判決或公司依法合併、清算而取得者。 四、於協議書簽訂後一定期間內,開發人應配合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前款於取得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前,不得移轉申請開發土地所有權之預告登記。但申請開發土地原屬公有土地者,則於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一定期間內辦理之。 五、違反前四款規定之效力。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效力包括: 一、撤銷開發許可並公告之。 二、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或原分區類別。 三、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生態綠地、通過性道路及捐獻之金額不予發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5條,開發人在與當地政府簽訂的協議書內容中,應包含以下條款: 1. 保證依核准的開發計畫實施。 2. 參照第8條至第11條、第18條和第23條的相關事項。 3. 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前,不得轉移申請開發土地的所有權。但以下情況除外: (一) 捐贈的生態綠地和通過性道路。 (二) 政府機關審議後未納入開發範圍內的土地。 (三) 不屬於開發人所有的土地轉移給開發人。 (四) 轉移給經過核准變更的接續開發人。 (五) 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確定判決或公司按法律合併、清算所取得的土地。 4. 在協議書簽訂後一定期間內,開發人應配合當地政府辦理建設前的預告登記,確保在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前不轉移開發土地的所有權。如果申請開發的土地原屬公有土地,則在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後一定期間內辦理預告登記。 5. 違反前四款規定所產生的效力包括: (一) 撤銷開發許可並公告之。 (二) 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或原分區類別。 (三) 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生態綠地、通過性道路及捐獻的金額不予發還。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得出以下例子:原告違反了第25條第三款的規定,將開發土地移轉給第三人,而開發土地的所有權原本不屬於原告。根據修正後的條文,該行為是違法的。

  • 具結名詞
  • 名詞
  •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 繼承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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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開發人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左列各款: 一、具結保證依核准之開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