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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第八章 附則

§ 27–294

27
工商綜合區內建築物及基地之使用,違反經准之開發計畫者,應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辦法之規定處理或處罰。
27-1
開發人有左列規定事項之一者,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得撤回推薦: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自推薦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環境影響評估或開發許可書件,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逾期仍不提出,且無正當理由者。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