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依第六條所應擬具開發計畫之書圖申請文件及其內容,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8條,開發人在申請工商綜合區的開發計畫書圖時,應依照經濟部和內政部所定的規定進行。 這意味著開發人必須根據經濟部和內政部所制訂的相關規範,提交包含開發計畫書圖的申請文件。這些文件的內容與形式必須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來製作。這樣做可以確保提交的申請文件符合官方的要求,並且能夠提供足夠的資訊來進行審查和評估。 作為一個範例,可以參考經濟部和內政部在進行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審查時所訂立的相關規範和程序。這些規範和程序的內容可以在相關法規、行政命令或部門公告中找到。例如,依據「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的第36點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工商綜合區建設時,必須在都市計畫書中詳細說明根據核准的開發計畫,如果申請人未按照核准的計畫進行開發建設,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土地變更回原來的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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