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有左列規定事項之一者,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得撤回推薦: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 二、自推薦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未提出申請環境影響評估或開發許可書件,經中央商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逾期仍不提出,且無正當理由者。
根據提供的資訊,我無法找到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7-1 條" 的相關資料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