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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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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主管機關、事業興辦人、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開發人) 得依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土地,擬具開發計畫,並與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簽訂協議書,於取得中央商業主管機關推薦後,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申請雜項執照。 三、申請建造執照。 前項所勘選一定地區之土地,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 (市) 轄區者,應由所在面積較大者受理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工商綜合區的開發人可以根據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在一定地區勘選土地,並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在取得中央商業主管機關的推薦後,開發人可以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開發許可。此外,根據該條規定,開發人還需要申請雜項執照和建造執照。如果選定的土地跨越兩個以上的直轄市、縣(市)轄區,則申請應由所在面積較大的直轄市、縣(市)受理。 在此,我提供了一份與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有關的參考資料,該資料可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根據臺北市政府商業處提供的資料,當地商業主管機關對於工商綜合區開發的法律規定和手續有詳盡解釋,其中包括開發許可、雜項執照和建造執照的申請程序和相關要求。該資料有關版面格式、範例和相關連結可供參考。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工商綜合區業務】。取自https://bola.bola.net/2022/11/06/-%E6%96%B0%E8%81%9E-%E5%AF%A6%E6%88%B0%E8%91%97%E5%8B%95-%E7%8E%87%E7%99%96%E6%BE%A4%E9%A0%90%E8%A8%AD-%E6%8E%A8%E8%96%A6%E6%A1%83%E8%8A%B1%E7%B8%A3%E5%B8%82%E6%89%93%E9%80%A0%E5%B7%A5%E5%95%86%E7%B6%9C%E5%90%88%E5%8D%80.html。

  • 主管機關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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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商業主管機關、事業興辦人、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開發人) 得依工商綜合區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