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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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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之事業而投資開發者。 二、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指從事投資開發為主要業務並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事業。 三、開發計畫:指開發人所應檢具之全部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開發範圍之地籍位置圖、土地清冊 (含土地座落、權屬、面積統計及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類別等) 、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依法規定之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財務計畫及經營管理計畫書。 四、生態綠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所劃定之綠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外所劃定之生態保護用地。 五、可建築基地面積:指申請開發之土地總面積扣除生態綠地及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之面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的定義,該法規中包含以下幾個詞彙的定義: 1. 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事業而投資開發的人。[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2. 公民營投資開發事業:指從事投資開發並依法登記的公民營事業。[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3. 開發計畫:指開發人應提交的全部書圖文件,包括申請書、申請開發範圍的地籍位置圖、土地清冊、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可行性規劃報告書、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開發建築計畫書圖、水土保持規劃書或水土保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計畫書圖、財務計畫和經營管理計畫書。[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4. 生態綠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的綠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外劃定的生態保護用地。[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5. 可建築基地面積:指申請開發土地的總面積減去生態綠地和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後的面積。[參考資料: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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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本辦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事業興辦人:指為經營工商綜合區內之事業而投資開發者。 二、公民營投資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