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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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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為左列一種或數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予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件組合裝配或與商業、服務業關聯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之分區。 二、物流專業分區:指提供倉儲、運輸及物流業者從事商品之研發、加工、處理、倉儲、配送等使用之分區。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業、旅館、會議廳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之分區。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指提供汽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貨品買賣等行為使用之分區。 五、購物中心分區: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賣場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之分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工商綜合區可根據實際需求劃分為以下一種或多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給科技研發試驗、公害輕微之零組件組裝或與商業、服務業相關性較高之輕工業使用區。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106 年 4 月 7 日第 5289 號公告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 二、物流專業分區:指提供給倉儲、運輸及物流業者進行商品研發、加工、處理、倉儲、配送等使用區。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106 年 4 月 7 日第 5289 號公告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 三、工商服務及展覽分區:指提供設置金融、工商服務業、旅館、會議廳及商品展覽場等使用區。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106 年 4 月 7 日第 5289 號公告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 四、修理服務業分區:指提供汽車、機車修理服務、電器修理服務及中古物品買賣等行業使用區。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106 年 4 月 7 日第 5289 號公告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 五、購物中心分區:指提供設置結合購物、休閒、文化、娛樂、飲食、展示、資訊、旅館等設施於一體之大型購物中心或結合倉儲與賣場於一體之倉儲量販中心使用之分區。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公報106 年 4 月 7 日第 5289 號公告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 以上所列各項使用分區依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明訂,可針對不同類型的產業需求,進行劃分和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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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工商綜合區得視實際需要,再劃為左列一種或數種使用分區: 一、綜合工業分區:指提供予科技研發試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