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工商綜合區,指都市近郊之交通便利地區,在一定範圍內之土地,依其區位與當地發展需要規劃設置,供輕工業、試驗研究、修理服務、工商服務、運輸倉儲、批發零售等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或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為特定專用區。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定義了工商綜合區的範圍與使用目的。根據該條款,工商綜合區是指都市近郊擁有交通便利的地區,通過規劃設置供輕工業、試驗研究、修理服務、工商服務、運輸倉儲、批發零售等行業使用的一定範圍內的土地。在劃定為特定專用區之前,必須遵守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或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工商綜合區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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