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協議書應於土地變更使用核定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
經濟部對於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6條的修改採取了公證的方式,要求協議書在土地變更使用核定之後,政府核發開發許可之前,需要經過法院的公證程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協議書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具體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請見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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