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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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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協議書應於土地變更使用核定後,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對於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6條的修改採取了公證的方式,要求協議書在土地變更使用核定之後,政府核發開發許可之前,需要經過法院的公證程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協議書的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具體的相關案例或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請見諒。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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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協議書應於土地變更使用核定後,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發開發許可前,經法院公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