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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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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基於管理之需要,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工商綜合區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這條法條強制要求工商綜合區成立管理單位,以確保工商綜合區的正常運作和管理。這個管理單位的組織章程需要提交給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審查和保留。這樣的安排確保了中央政府對工商綜合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工商綜合區的管理單位可以是由各相關機關、綜合行業協會或合作社等組成的非營利組織。這些組織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成立,並在組織章程中規定其組織、任務、管理等相關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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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工商綜合區基於管理之需要,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