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綜合區基於管理之需要,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工商綜合區應成立管理單位,並將其組織章程報請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備查。這條法條強制要求工商綜合區成立管理單位,以確保工商綜合區的正常運作和管理。這個管理單位的組織章程需要提交給中央商業主管機關審查和保留。這樣的安排確保了中央政府對工商綜合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工商綜合區的管理單位可以是由各相關機關、綜合行業協會或合作社等組成的非營利組織。這些組織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成立,並在組織章程中規定其組織、任務、管理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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