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五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附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子遊戲場業,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屆期未申請者,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