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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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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
依本法受理
有限合夥
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登記、查閱、抄錄及各種證明書等之各項申請,應收取費用;其費用之項目、費額及其他事項之準則,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44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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