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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法
第 五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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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第 34 條
(刪除)
第 35 條
同業公會或
法人
之年度經費,由推廣貿易基金補助半數以上者,其人事及經費,應受經濟部之輔導監督,並於必要時,赴立法院備詢之。
第 3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
第二十一條
有關推廣貿易服務費收取,自八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
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一
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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