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標示,應標示於適當位置,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均得閱讀標示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具書面保證書者,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