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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第 四 章 運貨雜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運貨雜費
第 12 條

貨物裝卸費除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另行約定外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普通貨物一裝一卸每噸裝卸費之計算,由汽車貨運業同業公會按裝卸工人每月之平均工資及其工作量算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裝卸貨物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二、零擔貨物每百公斤之裝卸費,按每噸裝卸費十分之一計算,不滿一百公斤者以一百公斤計算。 三、僱用臨時工擔任裝卸時,其計算運費標準自行約定,如勞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裝卸距離以十公尺為限,十一公尺至二十五公尺者加百分之五十,二十五公尺至五十公尺者加百分之百計算,超過五十公尺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五、樓上貨物或地下室裝卸或堆高卸高或一件貨物在六十公斤以上之裝卸費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約定之。

第 13 條

通過收費路、橋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 14 條

零擔貨物之接送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每件貨物六十公斤以下,距離汽車貨運業營業站所在三公里以內者及三公里以上未滿六公里者之接送費,依核定費率收取。 二、每件貨物超過六十公斤,或距離在六公里以上或接送至二樓以上或地下室者,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人協議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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