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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六 章 附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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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42 條(本法施行前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登記及處罰)
在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辦妥停車場登記;逾期不為登記者,依
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處罰。
第 43 條(證照費之徵收)
依本法規定
核
發之證照,得
徵收
證照費;其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第 44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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