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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五 節 郵資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郵資機

寄遞郵件得以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代替郵票,證明郵資已付。 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發使用郵資機登記證。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使用郵資機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其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作欠資郵件處理。

郵資機如有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