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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56 條
郵資機符誌必須印在郵件封面或印在空白郵資券黏貼於郵件封面上,不得以任何方式扺作現金使用。如同時交寄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者,得將郵資總數量彙印郵資券,交由郵局收寄窗口貼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查證聯,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一經使用,其郵資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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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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