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郵政規則第 三 節 電報匯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電報匯兌
第 256 條

電報匯兌限指定之郵局辦理。 電報匯票除付普通匯費及電報匯票手續費外,並加付電報費。 匯款人得另付電報費,將其致受款人之簡短附言併在郵局所發電報內,隨同電報匯票交付受款人。

第 257 條

匯款人購買電報匯票時,應填寫電報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及應付之費用交匯款局,並將所給之匯費計數單查驗保存,作為查詢之憑證。

第 258 條

受款人兌取電報匯票時,應在匯票背面簽名及蓋章,並出示身分證件。必要時,兌款局得要求受款人出具保證。

第 259 條

匯款人在原匯款局領還退回電報匯票匯款時,其匯費、手續費及電報費不予退還。

第 260 條

電報匯票自開發之日起,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間。

第 261 條

電報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郵政規則 第 三 節 電報匯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