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規則第 三 節 電報匯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電報匯兌

電報匯兌限指定之郵局辦理。 電報匯票除付普通匯費及電報匯票手續費外,並加付電報費。 匯款人得另付電報費,將其致受款人之簡短附言併在郵局所發電報內,隨同電報匯票交付受款人。

匯款人購買電報匯票時,應填寫電報匯票請購單,連同匯款及應付之費用交匯款局,並將所給之匯費計數單查驗保存,作為查詢之憑證。

受款人兌取電報匯票時,應在匯票背面簽名及蓋章,並出示身分證件。必要時,兌款局得要求受款人出具保證。

匯款人在原匯款局領還退回電報匯票匯款時,其匯費、手續費及電報費不予退還。

電報匯票自開發之日起,以三個月為有效期間。

電報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