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郵政規則第 四 節 送現匯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送現匯兌
送現匯兌限指定之郵局及郵政代辦所辦理。匯款由兌款局所以現金按址送達受款人。
匯款人購買送現匯票時,應填寫送現匯兌請購單,連同匯款及匯費交匯款局所,並索取匯費計數單存查。 送現匯票由匯款局所逕行封寄。
送現匯兌得由匯款人加付限時費、航空費,匯票按限時專送、航空處理。
受款人領取送現匯款時,應在匯票指定位置簽名或蓋章,簽名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當場點清匯款。
送現匯兌未規定事項,準用普通匯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