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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二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
第 6 條
  1.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一、申請書。 二、網路設置計畫。 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規劃文件影本。 五、審查費繳費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網路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區域。 二、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 三、網路架構。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 六、無線電臺設置規劃,包含電臺之類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
第 7 條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其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是否符合頻率配相關文件所載。 二、網路架構之合理性及是否充分、合理使用經核准之頻率。 三、無線電臺之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及設置區域是否符合頻率使用證明所載。 四、干擾發生時之因應措施是否可行。 五、是否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六、是否設置足以確保資通安全之設備及功能。

第 8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申請案件,得設審查小組,提供諮詢意見。

第 9 條
  1. 設置者之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准其網路設置。
  2. 設置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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