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第 十一 章 客船安全證書
完整版(預設)
第 十一 章 客船安全證書
第 152 條
客船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而不換發時亦同。
第 153 條
- 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應發給客船安全證書。
- 國內客船安全證書之格式依附表六規定。
第 154 條
客船因其航線上之季節氣候影響,致搭載乘客人數及等級有差異時,客船運送人得申請在客船安全證書上分別按其時期或區間航程予以註明。
第 155 條
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施工,並於檢查合格後換發證書。
第 156 條
船舶所有人應於客船安全證書期限屆滿前,或客船安全證書內規定事項有變更時,以書面申請換發證書,該船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檢附計畫書及必要之圖說。
第 157 條
國際客船之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於國外屆滿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合格後換發。
第 158 條
客船安全證書與各乘客甲板之乘客配置圖,均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所。
第 159 條
船舶所有人申請核發、換發、補發客船安全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客船管理規則 第 十一 章 客船安全證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