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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第 八 章 兼載貨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兼載貨物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並不得影響逃生動線及船舶設備之取用操作。

  1. 客船兼載大量散裝貨物時,應備有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載計畫。
  2. 前項計畫應包括堆裝佈置圖及穩度計算書。

客船除有特殊設備及安全可靠之措施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准者外,不得兼載危險品貨物。

  1.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2.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

客船兼載牲口或家畜時,應有適當之隔離,並應有妥善之設備,以供飼養照料及清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