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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第 7 條
  1. 船舶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客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九十,貨船之局部指數不得低於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之百分之五十。
  2. 標準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一計算。
  3. 實際艙區劃分指數依附件二計算。
第 8 條
  1. 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應依下列各款事項: 一、最深艙區劃分吃水和部分艙區劃分吃水應採用水平俯仰。 二、空船營運吃水應採用實際營運俯仰。
  2. 船舶之俯仰變化與計算所得之俯仰相比大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時,應對同一吃水之不同之俯仰進行一次以上之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額外計算,以使在所有營運條件下,與用於一次計算之參考俯仰相比較俯仰之差異將小於艙區劃分長度千分之五。
第 9 條

計算實際艙區劃分指數時,應採用船舶完整無破損狀況下之排水量決定剩餘穩度曲線之正扶正力臂。

第 10 條

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計算所得之總和應包括整個艙區劃分長度範圍內單個或兩個或多個相鄰艙之所有泛水狀況。在對稱佈置之狀況下,計算得出之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值應是對兩邊計算值之平均或採用顯著最不利結果之值。

第 11 條
  1. 邊艙泛水之所有狀況應算入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所示之總和中。邊艙或艙組及其相鄰之內側艙或艙組同時泛水之所有狀況亦可加入總和,不包括破損的橫向範圍大於一半船寬之狀況。
  2. 前項情形,橫向範圍應從舷側向內垂直至最深艙區劃分吃水線處之中線量測。
第 12 條
  1. 依實際艙區劃分指數進行之泛水計算,僅須假設船殼只有一處破損及一個自由液面。
  2. 前項假設破損垂直範圍係指從基線向上擴展至水線以上或更高之任一水密水平分隔。但較小範圍之破損將產生更為嚴重之後果時,應以其範圍計算。
第 13 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

第 14 條

艙區劃分與破損穩度應依附件三規定計算其浸水率。但經航政機關審同意者,亦可使用其他浸水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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