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第 三 節 井圍甲板客船
第 三 節 井圍甲板客船
第 66 條
井圍甲板客船井圍部分之甲板應水密。除航行內水航線者外,其在靠近艉部甲板全長三分之二以內之舷牆上,應具有不低於附件八規定之舷牆排水口面積。
第 67 條
前條規定之排水口,其裝設位置應使客船在任何俯仰與側傾狀況下,均能有效排除甲板上之積水。客船之設計未能使前部甲板之積水向後排洩時,排水口應平均分配於舷牆上。
第 68 條
具有井圍甲板之客船,其航程中之任一點距最近安全著陸之港口均在二十浬以下,經航政機關確認具有足夠之剩餘穩度者,第六十六條規定之舷牆排水口,其面積得酌准減小至不低於附件八規定數值之二分之一。航行於內水航線者,舷牆排水口之面積,至少應為井圍甲板面積百分之零點零七。
第 69 條
客船之井圍甲板距滿載載重線不高於二百五十四毫米者,於計算其艙區劃分、穩度及排水裝置時,井圍甲板範圍應視為可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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