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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第 49 條

電信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無線電子員、通用值機員、限用值機員。 二、其他屬於電信部門之海員。

第 50 條

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 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 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及訓練事項。 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 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部門事項。

第 51 條
  1.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2.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第 52 條

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第 53 條

在航行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閱;遇氣候特殊變化時,並應遵照船長指示辦理。有關遇險、緊急或航行安全電信,電信人員應詳細紀錄於電信日誌內。

第 54 條

船舶經氣象機構指定辦理測候事項,電信人員應於航行中按時將艙面供給之氣象資料報告指定之電臺,或收轉氣象機構。

第 55 條

船舶電臺互相通信時,應避免干擾臨近海岸電臺之工作,如海岸電臺要求停止通信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換頻率。

第 56 條

電信人員交卸本職時,應將經管機器、屬具、物料、表冊、密碼本及其他文件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第 57 條

電信人員應遵守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有關國際及本國電信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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