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第 6 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十一、植牙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牙醫專科。

第 7 條

牙醫專科分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具有一般牙醫學系畢業生養成教育之進階知識及技術。 二、與已認證專科或數專科合併之進階知識及技術有明確區分。 三、於牙醫學系有必修課程,且於教學醫院有分科。 四、對臨床牙醫醫療照護有直接助益。 五、具有至少全時二年或全時三年之進階訓練課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於政策上認定者。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