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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四章 許可證之展延

§ 1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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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內製造者,免附。 三、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內製造者,免附。 四、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之許可證,應檢具安全監視或上市後研究計畫報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發現前項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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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前,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
  2. 前項申請屬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且於有效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者,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原許可證。 三、原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四、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 五、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內製造者,免附。 六、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內製造者,免附。 七、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3. 第一項申請案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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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