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者,應於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內製造者,免附。 三、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內製造者,免附。 四、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發之許可證,應檢具安全監視或上市後研究計畫報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發現前項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