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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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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前,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
  2. 2.前項申請屬第二等級、第三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且於有效期限屆至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者,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不受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二、原許可證。 三、原准並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章之標籤、說明書或包裝。 四、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擬稿。 五、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國內製造者,免附。 六、國外原廠授權登記書;國內製造者,免附。 七、製造業者符合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3. 3.第一項申請案經核准後,以新字號發給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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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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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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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19 條規定:「許可證有效期限屆至前,未依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展延者,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查驗登記發給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