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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查驗作業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檢驗所需者為限。抽取樣品,應開具取樣憑單予報驗義務人

  1. 查驗之查、抽樣,於產品存置處所實施。產品由整櫃貨櫃裝運者,應於集中查驗區或經食品藥物署認可之特定區域實施;其單一貨櫃抽樣耗時長久或有其他困難者,並得要求拆櫃進倉為之。
  2. 前項查驗,報驗義務人應予配合,且不得指定抽樣之樣品。

輸入產品之檢驗,以抽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法規定申請複驗者,查驗機關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