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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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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事前審查
第 25 條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事前審查。
前項事前審查,保險人應於受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送達
申報文件起二週內完成
核定
,逾期未核定者,視為同意。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不在此限。
應事前審查項目,除情況緊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行時,保險人得不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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