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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第 四 章 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罰則

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懲處

依本法所處罰鍰,經催告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