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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第 四 章 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尼古丁焦油含量之標示
第 8 條
  1. 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應依菸品出廠檢測結果據實標示;無法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檢測尼古丁、焦油含量之菸品,應依其使用方法標示「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及焦油而危害健康」或「使用本菸品者,會吸收尼古丁而危害健康」。
  2. 前項含量標示,以毫克為單位。尼古丁含量,標示至小數點後第一位;焦油含量,標示至個位數。
  3. 前項標示之末位數,取其次位數檢測值四捨五入。但尼古丁檢測值未達零點零五毫克或焦油檢測值未達零點五毫克者,應依檢測值標示之。
第 9 條

前條標示,應以白底黑色細黑字體印製於容器表面,且應使用中文六號以上印刷體或長、寬逾二點二八毫米之字體。但紙菸以外之菸品,得印製後以牢固黏貼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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