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長照機構法人之管理及監督,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但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如有跨縣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