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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四 章 甄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甄試
  1.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進用,依本章以甄試定其資格。
  2. 前項甄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業務需求,統一舉辦。
  3. 主管機關得將甄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辦法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灌溉管理組織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得應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十級人員甄試。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