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