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17 條
甄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有第十五條所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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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針對應試資格及錄取資格的取消情形共列舉了五項情事。其中,第五項提及「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的情況,這表示如果應試人員使用詭計或其他不當方式,導致甄試的結果出現不正確的情況,其應試資格或錄取資格將會被取消或撤銷。 這項法條的適用可以請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17條的相關解釋。例如,在實際申請過程中,如果出現應試人員以不正當手段通過甄試的情況,根據法規的規定,相關的資格是應該被取消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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