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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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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25 條
本法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
法令
之規定。
第 26 條(產假證明文件之提出)
雇主對依本法
第五十條第一項
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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