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產假證明文件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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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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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對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的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這意味著女工在請求產假時,雇主有權要求女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她確實符合產假的資格。參考資料來自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並且根據該法條的範例,女工在請求產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她提供醫師或相關單位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她需要產假。
- 第五十條第一項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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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