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對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退休年齡之計算標準),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的年齡標準,應以戶籍記載為準。根據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戶籍記載之年齡應當作退休年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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