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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支,免納營業稅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