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四 節 堆高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堆高機

雇主對於堆高機置備有後扶架者,不得使用。但將桅桿後傾之際,雖有貨物之掉落亦不致危害勞工者,不在此限。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雇主對於堆高機之操作,不得超過該機械所能承受之最大荷重,且其載運之貨物應保持穩固狀態,防止翻倒。

雇主於危險物存在場所使用堆高機時,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