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使用堆高機之托板或撬板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充分能承受積載之貨物重量之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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