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三 節 木材加工機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木材加工機械
第 64 條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鋸齒(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及帶輪,應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第 65 條

雇主對於木材加工用帶鋸之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除導送面外,應設接觸預防裝置或護蓋。但設有緊急制動裝置,使勞工能停止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轉動者,不在此限。

第 66 條

雇主對於有自動輸送裝置以外之截角機,應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設置接觸預防裝置有阻礙工作,且勞工使用送料工具時不在此限。

第 67 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自動輸材台或帶鋸輸材台與鋸齒之間,並加以標示。

第 68 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 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作業中,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節 木材加工機械」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