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68 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 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 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作業中,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8 條,當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的時候,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的操作、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發現異常時即採取必要的措施,以及監視送料工具的使用情形。 這條法規是針對木材加工用機械的操作及安全管理所訂立的規範,旨在保障從事木材加工作業的勞工之安全。例如,當公司設置了五台以上的相關機械設備時,就需要指定作業管理人員來負責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在木材加工作業中,機械設備的操作與安全措施都能得到嚴格的管理和監督,從而避免意外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