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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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